• 房屋墙体裂缝成危房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4-05-16  /  浏览:2426 次  /  

 据了解,2004年1月8日,开发商与承建商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建商承包开发商的综合楼。在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将房屋售出。买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沿墙体四周整齐穿透性断裂缝,中部出现横向整齐断裂,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C级危房,原因是建筑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买家退房后,开发商赔偿买家各种损失47万余元。开发商认为承建商应对承建房屋建筑主体终身负责,遂起诉请求判令承建商赔偿损失47万余元。

  开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设计单位的《加固方案》,该房屋可以经过加固修复合格,因此该房导致的实际损失应为加固修复费用及装饰装修工程款等其他扩大损失11万余元,施工方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同时承建商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负有监理不作为的过错,造成未及时发现问题,未及时要求返工,导致房屋在出卖后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对扩大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监理单位系开发商委托,因此应先由开发商承担监理单位的责任,开发商可在承担责任后另案解决与监理单位之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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