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答疑:房产在自己名下 卖房需妻子签名吗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4-06-01  /  浏览:1734 次  /  

 律师答疑

  在办理过户登记时,房管局要求你妻子签名是可以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产证上只签署一人的姓名,并不能否认共同财产的性质。既然是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共同的处理权,处理卖房这样的重要事宜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办理的。因此,为慎重起见,房管局提出该要求无可厚非。
  但是需要明确一点,房管局承担的只是形式审查义务。像你这种情况,如你刻意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的事实,致使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你妻子可向你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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