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备案范围和近亲属范围。备案范围包括1、低保经办人员。主要指全县范围内的民政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2、各镇(街)党委、政府工作人员。主要指全县镇(街)人民政府低保经办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3、村(居)“两委”成员。主要指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伯叔姑舅姨;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等。
二、实行备案管理。《低保备案表》纳入县民政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低保档案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定期复核。在备案范围内的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备案表》由本人签字后分别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备案留存。
三、加强督导检查。县民政局将结合“阳光低保”专项行动,对全县范围内低保备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迎接市民政局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