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全面改革推进过程中,关于房地产税的看法仍是大相径庭。如果按照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的精神,笔者认为应有一套在逻辑上贯通的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认识。现在要搞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国家,必须要建设现代财政制度,而现代财政制度服务于全局,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离不开直接税制度建设的,进而要说,中国的直接税制度建设中很关键的就是房地产税。
中央不仅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而且还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直接税主要可以从哪些操作点入手来提高它的比重?现在能够考虑的,一是房地产税,二是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在住房保有环节是从无到有,个人所得税总体来说是要全面设计,它的低端(就是刚过了“起征点”的低中收入阶层)税负是要往下调的,而它的高端特别是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不能覆盖的明显先富起来的高收入阶层,实际税负应有所上升。这两个方面之外,还有涉及有争议的遗产和赠予税,笔者认为现在不具备具体设计并推出遗产与赠予税的条件。
如果按照三中全会非常明确而权威的改革方案设计,这是必须抓住不放的一个制度建设问题,那就对应了现在决策层清晰给出的表述,就是要着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在改革上说的结构,首先就是制度结构,制度结构要处理复杂的利益结构、利益格局问题。比如税制,它的结构问题就是多税种、多环节、多重征税的复合税制这种制度安排。对于供给侧改革,笔者认为制度供给是龙头,制度供给当然包括了攻坚克难地推进这些不可回避的重点改革任务,房地产税就是其中之一。在中央明确提出概念与指导方针后,大家都在领会供给侧改革,而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笔者认为就是其中一个应有之意。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搞市场经济必须承认市场经济的一些共性规律。而美国一些经验值得借鉴,笔者多年前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时就注意到,美国地方层级的政府收入中,如果从比重来说,房地产税所占的比例高的可达到90%以上,低的也不会低到40%以下。这样一个作为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支持着美国地方政府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然后就是处理好它的职能履行,把钱用好,将政府作用按照他们的法律框架、制度规则发挥好的问题。这样一种经验,借鉴在其他的经济体里,包括不少新兴市场经济体里,都可以看得出来是得到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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