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厂房可像商品房一样销售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8-03-21  /  浏览:1360 次  /  

 《意见》指出,商品厂房出租出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商品厂房已经竣工,符合消防及安全生产等要求并通过验收;二是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厂房产权明晰。购买商品厂房应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交维修资金,费用标准按江门市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还指出,商品厂房支持产权分割,可像商品房一样销售。商品厂房项目建成后,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出租或分幢。商品厂房出售最小单元划分以规划报建时的单元划分为依据。原则上,开发企业自持比例应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

  在转让上,《意见》也明确指出购买对象限定为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购买。首次购房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进行二次交易的对象也必须为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一般应与所在园区规划产业相同。

  江门还将降低企业建设商品厂房的成本,对商品厂房的建设和交易给予财税支持和金融支持。《意见》提出将减免商品厂房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原地改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全额免征;新建多层厂房的项目,其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含第三层)全额免征。同时江门鼓励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加大对商品厂房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提供按揭等融资服务。

  根据《意见》,对于购买商品厂房的中小微企业,江门将按其缴纳的购房契税的60%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对入驻(购买或租赁)商品厂房并投产的中小微企业,江门将对其前3年给予入驻奖励。同时,江门还将引导金融机构针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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